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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与被告乌鲁木齐正邦益民物业**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乌鲁木齐正邦益民物业**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4.57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97.29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97.28元,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104民初1243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258号华源国秀家园小区29号楼2单元602号。

  • 被告:乌鲁木齐正邦益民物业**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772号。

  •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范琥

  • 书记员井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