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1元,由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二**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薛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海蒙亚妮橱柜设计师,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代理人:彭玲,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水磨沟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慧
审判员王宏
代理审判员黄淑梅
书记员杨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