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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二**有限公司与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26.31元,由上诉人新疆二十六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133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二**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 法定代表人:薛强,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樊建中,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海蒙亚妮橱柜设计师,住乌鲁木齐市。

  • 委托代理人:彭玲,女,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水磨沟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慧

  • 审判员王宏

  • 代理审判员黄淑梅

  • 书记员杨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