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沙雅得利雅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许**、新疆汇**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沙雅得利雅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许**、新疆汇**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立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阿克**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刘**,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吉,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沙雅得利雅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许开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开平,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系沙雅得利雅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新疆汇**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阿里·吐依洪
审判员张晓实
代理审判员马云
书记员潘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