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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疆茂**限公司与新疆**限公司、侯**、王**、巴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新疆茂**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公司)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喀**院)认为,案外异议人茂**公司虽然提出标的物原“莎车县**限公司”项目房地产已由侯**转让给该公司,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明侯**已将该财产及地产转让给该公司的相关有效证据,也未能提供管理部门给其办理的房权登记凭证,该院在保全该财产时,也曾在相关管理部门查询该财产所有权人仍然是侯**,该院对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案外异议人提出该财产属于在建工程,尚有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未解决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该院不予审查。遂裁定驳回案外人茂**公司的异议。

请求情况

申请复议人茂**公司称,一、喀**院对国内仲裁保全没有管辖权,对该保全的一切执行行为都是错误的;二、喀**院认定事实有误;三、喀**院驳回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王**与新疆**限公司、侯**、巴楚**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2月8日王**向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昌吉分会申请仲裁,同日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昌吉分会出具乌仲函字(2015)第01号函,将申请人王**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喀**院。2016年12月16日喀**院作出(2015)喀中立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限公司、侯**、巴楚**有限公司、王**的银行存款210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2月2日喀**院分别向莎车县国土资源局、莎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2015)喀中立保字第3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协助查封侯**所有的土地证号为莎国用(2012)第319号,使用面积为42588.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侯**所有的房产证号为YAKAN字第00018728号,使用面积为25892.13平方米的房产。土地及房产保全后,案外**店公司向喀**院提出异议。2016年4月11日喀**院作出(2016)新3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案外**店公司的异议。并告知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茂**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喀**院(2015)喀中立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2015)喀中立保字第3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新3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案外人茂**公司对于保全标的的权属提出的异议应属案外人异议,喀**院(2016)新3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并赋予案外人复议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31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

二、案件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新执复31号
  •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复议人(案外人):新疆茂**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

  • 法定代表人:姚*,该公司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王宏吉,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魏晓燕,新疆力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申请人:王**,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新疆巴楚县。

  • 被申请人:新疆**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楚县。

  • 法定代表人:侯**,该公司总经理。

  • 被申请人:侯**,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新疆巴楚县。

  • 被申请人:巴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楚县。

  •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 被申请人:王**,男,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巴楚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闵军勇

  • 审判员甘露

  • 代理审判员张浩

  • 书记员廖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