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亮
书记员周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