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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韩*、郑州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韩*、第三人郑州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案件受理费十二万一千七百八十四元,退还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牟民初字第2592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韩*,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

  • 第三人郑州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六路北侧26号50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56647662-2。

  • 法定代表人王**,任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景慧

  • 人民陪审员王立功

  •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 书记员郝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