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韩*、第三人郑州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案件受理费十二万一千七百八十四元,退还原告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赫中奎,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男,1967年10月24日生,汉族。
第三人郑州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六路北侧26号50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56647662-2。
法定代表人王**,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书记员郝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