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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郑立民终字第680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肖继浩,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文超

  • 审判员邓湘宁

  • 代理审判员郭凤彩

  •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