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男,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继浩,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文超
审判员邓湘宁
代理审判员郭凤彩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