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甲,男,汉族,1939年4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乙(俊功),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系原告王*甲长子。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志静
书记员周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