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王**与王*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诉被告王*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王*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624民初782号
  •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赡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甲,男,汉族,1939年4月25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李军旗,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王*乙(俊功),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系原告王*甲长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志静

  • 书记员周抗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