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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河南省**份有限公司、张**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司)与被上诉人闫**,原审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闫**于2014年8月25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亚**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亚**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战勋,被上诉人闫**的委托代理人袁**、许愿到庭参加了诉讼。张**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亚**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提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32元,减半收取34516元,由河南省**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豫法民二终字第208号
  •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路南1幢(中科大厦)2207号。

  •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贺辉,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马战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许愿,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田伍龙

  • 审判员孙玉华

  •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 书记员闫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