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司)与被上诉人闫**,原审被告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闫**于2014年8月25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亚**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亚**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战勋,被上诉人闫**的委托代理人袁**、许愿到庭参加了诉讼。张**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亚**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提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省**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河南省**民法院(2014)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9032元,减半收取34516元,由河南省**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路南1幢(中科大厦)2207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辉,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战勋,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愿,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伍龙
审判员孙玉华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书记员闫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