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魏**因与被上诉人胡创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6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魏**于2016年3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魏**撤回上诉,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1968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懂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懂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创业。
委托代理人郭家秀,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忠宇
审判员崔峨
审判员葛韦言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