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274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敏
审判员牛艳辉
人民陪审员何涛
书记员刘洪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