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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1426民初1379号
  •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刘根,男。

  • 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何**,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静雷

  • 书记员冯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