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刘根,男。
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男。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静雷
书记员冯永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