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戚**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及其辩护人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戚**、张**、张**(二人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在台前县夹河乡张书安村南的大堤口处,对王**、王**、姚某某实施抢劫,抢劫王**的五羊本田125型红色弯梁摩托车一辆、创维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96元,案发后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2012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戚**与张**、张**经商议后,在台前县孙口乡将军渡纪念馆广场,对林**、林*乙实施抢劫,抢劫走林**白色直板联想I300型手机一部(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

2012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戚**与张**、张**、张**(三人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在台前县打渔陈乡梁集村南的堤口西,对范某某实施抢劫,抢劫走范某某的五羊本田助力摩托车一辆(扣押后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3469元。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戚**构成抢劫罪,戚**抢劫三起,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称,戚**有自首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应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事实一:2012年7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戚聿凯伙同张**、张**(二人另案处理)经商议后,窜至台前县夹河乡张书安村南的大堤口处,对王**、王**、姚某某实施抢劫,抢劫王**的五羊本田125型红色弯梁摩托车一辆、创维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5096元。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事实二:2012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戚聿凯伙同张**、张**经商议后,窜至台前县孙口乡将军渡纪念馆广场,对林**、林*乙实施抢劫,抢劫走林**白色直板联想I300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事实三:2012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戚**、张**、张**、张**经商议后,窜至台前县打渔陈乡梁集村南的堤口西,对范某某实施抢劫,抢劫走范某某的五羊本田助力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3469元,案发后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戚**参与抢劫三次。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无前科,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戚**共同实施的所有三次抢劫犯罪,且第二次犯罪的犯意系其主动提出来的,其在抢劫犯罪中的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戚*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戚**的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927刑初45号
  •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抢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戚**,男,1994年3月2日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

  • 辩护人朱**,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潘爱英

  • 审判员周广华

  • 审判员田孝鹤

  • 书记员任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