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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姜*、委托代理人朱**、玄志林,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姜*诉称,2014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同年农历八月初九举办婚礼,并与2015年5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与被告感情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有家暴行为。因双方感情不合,2015年11月2日原被告分居,且在2015年12月28日双方家人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致使原告的家人受伤,至今双方几乎不再联系。对于这段婚姻,原告已彻底丧失信心,其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原告为结束该段婚姻,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是因原告嫌弃被告家贫,不能满足原告的要求。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8月9日(农历)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5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姜*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7月5日被告刘某某受伤,经诊断为右跟腱断裂,至今未治愈。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结户口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前进行了较深的了解,婚后也建立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还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姜*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原告姜*未提交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原、被告都应静心换位思考,双方多思己过并予改正,双方相互多一份谅解,多一份宽容。本院相信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努力,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姜*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0927民初418号
  •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姜*,女,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玄志林,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邱福温,台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丽娜

  • 书记员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