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学印,台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勇
书记员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