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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927民初678号
  •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李学印,台前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 被告宋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勇

  • 书记员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