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田某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党某某,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武晓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任燕
书记员白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