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田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党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927民初226号
  •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田某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党某某,女,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武晓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任燕

  • 书记员白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