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限公司诉被告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河南中**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化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3412932J。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
委托代理人龚维礼,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亚楠
书记员王婧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