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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嫚诉王帅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豫1727民初701号
  •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牛角冲25号,身份证号码:420116198312237623。

  • 被告王*,男,1983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韩庄乡八里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312015212。

  •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冯原

  • 书记员石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