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余*,女,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牛角冲25号,身份证号码:420116198312237623。
被告王*,男,1983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韩庄乡八里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312015212。
委托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冯原
书记员石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