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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新春与郑州盟**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邵新春与被告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新春,被告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邵新春诉称:2013年1月30日原被告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在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与西城巷交叉口中牟国际商城内一、二层及商城临街店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9年12月15日,其中2015年的租金为110.6万元,按合同第四条第二款之约定,被告应在交纳2015年的租金时,仅向原告支付了70万元,下余40.6万元经原告催交被告至今拒不交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0.6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120元,共计414120元;2.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邵新春提供的证据有: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租原告房屋的事实,和被告原告租金的事实;2.交接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对店铺进行了交接,被告已经向原告交接完毕。

被告辩称

被告郑**有限公司辨称:被告已于2015年8月中旬实际退租房屋,所租赁房屋已搬离完毕。因此,被告同意租金算至实际搬离所租赁房屋日止即2015年8月20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5年度租金70万元,基本相低于应付房租。因此,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过高部分。因被告已实际搬离房屋,房屋租赁合同已实际解除,被告同意法庭判决双方租赁合同。

被告郑**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出租方)邵新春,乙方(承租方)郑州盟**限公司;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坐落在在中牟县青年路与西城巷交叉口的中牟国际商场内一、二层及商城临街店铺,该房屋出租馆内面积为一楼550.68平方米、二楼1496平方米,临街店铺面积为378.25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2013年至2014年的租金为91.4万元,2014年至2015年的租金为100.5万元,乙方应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足额交纳下一年度租金;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一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且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度的租金70万元,下余租金未付,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2015年9月19日达成交接协议一份,双方同意自2015年9月19日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当日对涉及的租赁房屋办理了交接,经算账,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79339元。后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9339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租赁原告的商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双方协商终止租赁合同后,被告下欠原告租金79339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支付原告租金,构成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支付义务。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933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称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无法给付,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新春租金七万九千三百三十九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一十二元,由被告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上诉费交费票据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牟民初字第2411号
  •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邵新春,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

  • 被告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政法街北侧中牟国际商城173号。

  • 法定代表人霍**。

  • 委托代理人耿小娟,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印召

  • 人民陪审员刘松喜

  • 人民陪审员闫金锁

  • 书记员王绍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