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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周*、周*继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因与被上诉人周*、周*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一初字第4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一初字第4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郑民一终字第585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继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女,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跃伟,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吕彩霞,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马越,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吕彩霞,女,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马越,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杜继军

  • 审判员赵建伟

  • 审判员石卫华

  • 书记员李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