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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北京市**经济办公室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诉北京市**经济办公室信息公开告知行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2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吴**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吴**针对北京市**经济办公室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吴**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吴**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确认一审裁定书立案超过法定时限,一审法院已经失去了对此案的立案权、审判权,该裁定书无效,应撤销;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该裁定书无效,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管辖异议裁定申请”,该裁定书无效,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中止诉讼申请”,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调取证据申请书”,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证据交换申请”,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要求听证申请”,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要求巡回法庭申请”,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适用程序告知申请书”,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立案答疑申请书”,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遗漏了上诉人的请求事项“提级管辖裁定申请”,该裁定书无效,要求发回重审;确认裁定书,所答非所问,该裁定书无效,应撤销;要求国家赔偿;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事实与理由为:一审裁定书,立案超过法定时限,一审法院已经失去了对本案的立案权、审判权,还对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理不睬,遗漏了上诉人的多项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法院可以不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不能遗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案中,吴**之诉讼请求属于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吴**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三中行终字第605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行政其他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小平,女,1963年5月10日出生。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经济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里9号楼。

  • 法定代表人何志立,主任。

  • 委托代理人高义生,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明东,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文涛

  • 代理审判员

  • 韩勇

  • 代理审判员

  • 杨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