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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告陈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结婚时间较长并已生育子女,婚姻基础较好,现在虽然产生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去异求同,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予。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已对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完毕,对已经处理完毕部分本案不再处理。位于章吉营乡偏石村的鸡舍一栋及荒山涉及他人共有,本案不予分割,原、被告对此可另案诉讼。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并给付生活困难补助10,000元,以及分割耕地补偿款、粮食补助款、退耕还林款、草原补助款的诉讼请求,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原告孟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已建立起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正视家庭问题,增强家庭责任感,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坦诚沟通,化解夫妻矛盾,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原告甘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XXX要求与被告XXX离婚,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

  • 皮**诉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准许。被告同意抚养未成年子女马**、马**,婚生女马**、婚生子马**随被告生活,原告应承担抚养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系被告弟弟建设,并未表示过赠予原、被告,对此原告承认,对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曾取走23万元存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分割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弟弟马**所欠20万元,因现无证据证明马**欠20万元的事实,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出售打眼机所得15万元现在原告处,应给付

  • 孙某某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述查明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笔录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 闻某甲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偶尔生气吵架,在共同生活中也是在所难免的,原告提供2011年1月在沈阳治病的报告单,欲证明是被告打住院的,被告否认,且时间在原被告结婚前,不能证明夫妻婚后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几年来夫妻感情,以及完整的家庭关系,在共同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和好如初是完全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孙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双方应各自查找原因、妥善解决。原告应念及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原告起诉离婚,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杜某某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原、被告均有一定责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念及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生活中加强彼此间的沟通、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宜判决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已生育一子,原、被告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被告缺少沟通,若双方多一些理解和沟通,少一些争执,相互信任,正确处理因生活琐事发生的矛盾,是有希望和好的。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愿和原告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且双方生育的儿子尚未成年,需要原、被告共同抚养,也考虑到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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