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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姜*与被告孙*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孙*乙,现在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原告于2016年2月3日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告邓*与被告郭*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男孩(郭庆随被告郭*生活)。自2012年4月原告邓*去日本国打工。现原告邓*要求与被告郭*离婚,被告郭*同意离婚。双方财产无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石*诉被告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9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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