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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XX诉温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原告吴XX提出离婚,被告温XX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本院向其送达传票时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主张二人分居多年,但原、被告的分居是因生活所需,非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温**、一女温**,两个儿女均正值求学期间,需要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完整的家庭。原、被告虽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无原则性冲突,原告也未举出证据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只要相互加强沟通、互助互让,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夫妻关系

  • 孟X诉*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现原告孟X提出离婚,被告吴X不同意。原告称被告对其父母无端谩骂,使得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但未向本院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同时原告孟X也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其他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则,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原、被告之间因为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发生矛盾,从而使得原、被告之间出现矛盾,夫妻之间

  • 叶*甲诉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3,内容真实,可相互印证证实,原、被告的身份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系婚姻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的结婚证书,来源合法,可证实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系被告与丁*的开房记录及照片,内容真实,可证实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丁*交往的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系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法律事实,本院直接予以引用。证据7中叶某甲的农业银行存折,内容真实,可证实

  • 杨某某与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虽有原、被告的签名及手印,但该证据为孤证,无法证实买方是否付款、付款数额及未付数额等事实,原告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为正规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名及手印,并有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南信用加盖的公章,对借款内容约定明确,故对该份证据三性予以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原告

  • 邓某甲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邓**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被告亦予以认可,可以证明原告观点,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陈某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原告质证认可其真实性,本院认为该份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过程,本院予以采信。

  • 原告和某甲诉被告和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玉**医院的处方笺、CT检查报告单、门诊收费收据,以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的证据不持异议。

  • 汪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全户人员信息表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且被告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人汪**、彭某某的调查笔录,因证人未某某到庭接受质询,证人证言来源不清,且其证言内容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依法调查的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 杨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成为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离婚亦受《婚姻法》调整。原告杨某某诉称被告刘某某经常赌博,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同时,原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刘某某夫妻感情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而被告刘某某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有修复的可能,为更有利于家庭和谐,故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对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共同债权亦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 贺某某与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已登记结婚,但原告于2013年、2014年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被告独自外出务工,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没有得到实质改善,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事实及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已外出,住址不详,双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无法查清,本院暂不予处理,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

  • 吴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双方经常发生吵打,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以及被告下落不明已满3年,未能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吴某某请求离婚的事实及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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