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意思在于:
(一)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是否生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的区分原则主要解决的是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
不动产物权自登记时成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知,不动产物权的区分原则就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其意义在于解决了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区分原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