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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与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古某某与被告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古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以前是夫妻关系,2003年被告因杀人罪判刑12年,2006年我们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经判决离婚,当时判决书规定“婚生女邱*(又名邱*乙,现年8岁),现由古某某抚养,待邱*某刑满释放后,由邱*某抚养”。但被告在2010年8月提前释放回家后,不但不抚养邱*乙,还提出让我给15万至17万才供邱*乙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所需的户籍证明和迁移手续。为此,特起诉要求变更邱*乙的抚养关系。

被告邱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以前系夫妻关系。2003年1月,被告邱*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入狱服刑。2006年1月,原告古某某起诉与被告邱*某离婚,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一、古某某与邱*某离婚。二、婚生女邱*(又名邱*乙,现年8岁)现由古某某抚养,待邱*某刑满释放后由邱*某抚养……”2011年8月28日,被告邱*某释放出狱。邱*乙现年17岁,2003年1月起一直随母亲古某某生活。2014年8月25日原告古某某起诉来院,要求变更邱*乙的抚养关系。

另,本院在庭审后对被告邱*某的询问中,被告邱*某称,他在刑满释放回来后去接过邱*乙,希望女儿跟他生活,但邱*乙不回去的主要原因是古某某不让,现在邱*乙并没有读书,医保是给她买了的,也给她拿过钱。他表示今后他愿意继续抚养邱*乙,不同意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古某某要求变更女儿邱*乙抚养关系未提供充分事实和理由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古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古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三民初字第4675号
  •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古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

  • 委托代理人:蒋元庆,三台县花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邱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锋

  • 书记员左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