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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公刑诉(2014)1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请求情况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初至5月24日间,被告人陈*甲伙同同案犯陈*乙、陈*丙、兰*甲(均已判刑)等人,在连江县潘渡乡东雁村下白***甲食杂店内及东雁村上白***戊家隔壁的铁皮房内开设赌场,组织以麻将牌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共有12股组成,陈*甲占2股。5月24日下午3时,连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将该赌场查获,当场抓获11名涉赌人员,查获赌资人民币84330元及赌具。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渔利120000元。被告人陈*甲尚未分得分红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丁、林**、游某某、林**、兰**、兰**、兰**、唐某某、黄某某、兰**等人证言,同案犯陈*乙、陈*丙等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2013)连刑初字第283号、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甲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连刑初字第412号
  •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陈**,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连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5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同月28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吾勇

  • 人民陪审员林艳

  • 人民陪审员刘政锋

  • 书记员林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