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乾安县人民政府、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王**以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乾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宇树志,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月春,乾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郑万春,乾安县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材林,市长。
委托代理人曲长虹,松原市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栋,松原市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永学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薛静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