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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松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乾安县人民政府、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王**以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行政行为,行政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松行初字第21号
  • 法院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1964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乾安县。

  • 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乾安县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宇树志,县长。

  • 委托代理人李月春,乾安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

  • 委托代理人郑万春,乾安县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高材林,市长。

  • 委托代理人曲长虹,松原市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

  • 委托代理人张栋,松原市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永学

  • 审判员刘洋

  • 审判员薛静波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书记员李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