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史自兵与被告史*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甲、史*乙的法定代理人毛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甲、史*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史*甲,女,汉族,青海省祁连县某中学学生。
原告史*乙,男,汉族,青海省祁连县某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毛某某,女,汉族,青海省祁连县。(系史某甲、史某乙之母)
被告史某某,男,汉族,青海省祁连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韩富林
书记员童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