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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史**与史**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史自兵与被告史*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甲、史*乙的法定代理人毛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甲、史*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祁民一初字第85号
  •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史*甲,女,汉族,青海省祁连县某中学学生。

  • 原告史*乙,男,汉族,青海省祁连县某小学学生。

  • 法定代理人毛某某,女,汉族,青海省祁连县。(系史某甲、史某乙之母)

  • 被告史某某,男,汉族,青海省祁连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韩富林

  • 书记员童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