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金某某与梁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等原因,原告金某某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贵民初字第464号
  •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金某某,女,汉族,1995年10月30日生,学生。

  • 被告梁某某,男,汉族,职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青云

  • 书记员柔金措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