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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与被告吴*、吴**、彭**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与被告吴*、吴**、彭**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被告吴**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2014年,原告冯**和被告吴**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三被告以农村习俗为由向原告索要见面礼20000元、彩礼40000元、待客钱10000元、三金、以及其他价值20000元左右的礼品。2015年1月28日(2014年农历腊月初九)按当地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后,被告吴*在原告家仅生活几天。春节过后,被告吴*不辞而别。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请求三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彩礼款70000元的80%,即56000元,以及“三金”。

被告辩称

被告吴*、吴**、彭**称,2014年,原告冯**和被告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原告送了见面礼20000元、彩礼款40000元、待客钱10000元,2014年农历腊月初九典礼后被告吴*将“三金”带走。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3月10日(正月二十日)前后,被告吴*离开原告后外出。因原告与被告吴*已经典礼并同居生活,同意退还一小部分彩礼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后,原告冯**和被告吴**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月28日(农历2014年腊月初九),双方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举行典礼后同居生活。在此期间,原告共向三被告送彩礼款70000元(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10000元)及价值9000元的“三金”(含金项链两条、吊坠一个、金耳环一对、金戒指一枚)。被告吴*同居前个人财产沙发一套,衣柜、妆台、电视柜各一件,“新日”电动车一辆(原告已带走),“长虹”电视机、“格力”空调、“海尔”洗衣机各一台,蚕丝被一条、羽绒被一条、五件套两件、棉被五条。2015年3月10日(正月二十日)前后,被告吴*离开原告后外出。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被告提供的相关书证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习俗,男方应女方要求,经中间人(媒人)说和,或男女双方自行协商一致,由男方给女方的财物。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被告吴*、吴**、彭*收受原告现金70000元及价值9000元的“三金”,均应当认定为彩礼,原告冯**与被告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接受原告彩礼款的行为属共同行为,故三被告是负有返还彩礼义务的共同债务人,三被告对原告请求返还彩礼应承担连带责任。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吴*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典礼并共同生活,本院酌定返还彩礼款79000元的60%,即47400元。被告吴*同居前个人财产,双方无约定,依法应当归个人所有。其他辩称意见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吴**、彭*返还原告冯**彩礼款47400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吴*同居前个人财产沙发一套,衣柜、妆台、电视柜各一件,“新日”电动车一辆(原告已带走),“长虹”电视机、“格力”空调、“海尔”洗衣机各一台,蚕丝被一条、羽绒被一条、五件套两件、棉被五条,归被告吴*所有;

三、驳回原告冯**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负担480元,三被告负担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汝民初字第00727号
  •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冯**,男,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

  • 被告吴*,女,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 被告吴**,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 被告彭*,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

  •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宋国栋,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姚威

  • 人民陪审员刘长岭

  • 人民陪审员郭启秀

  • 书记员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