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冉诉汪建华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桐民初字第00548号
  •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89年3月生。

  •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汪**,女,1990年7月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淮生

  • 审判员田天

  • 人民陪审员郭长松

  • 书记员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