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汪**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89年3月生。
委托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女,1990年7月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淮生
审判员田天
人民陪审员郭长松
书记员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