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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甲诉被告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段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22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新购买的房子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享受任何居住权力,…”。此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协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具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黄冈市赤壁大道66号西湖花园小区33号楼102室住房归原告合法所有;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黄冈市赤壁大道66号西湖花园小区33号楼102室住房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虽然有离婚协议,但协议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原告现要办土地证是想卖掉房子,那么女儿就没有享有居住权,因此所附条件就不能成就。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土地证归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1.居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2.离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22日离婚,被告的身份信息。

3.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

4.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土地证到期了,需要被告配合办理手续。

5.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郑**。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土地证、房产证所有权人就是原告郑**,不知原告为何要起诉。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真实、有效,且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时提交如下证据:

1、离婚协议书。证明原、被告离婚时达成协议,女儿郑**享有终生居住权。

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女儿十四岁了,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

3、女儿写的“我的生活”、声明。证明原告没有管女儿,女儿愿意随被告生活。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但认为女儿居住权不是为离婚设立的,不是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不发表意见,认为女儿本人没有到庭,是否是她书写的无法确定。

经审查,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3,这是原、被告之女描述她的生活状态,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经庭审进行举证、质证、认证,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05年7月28日原、被告从黄冈**有限公司购买了位于黄冈市赤壁大道66号西湖花园小区33幢102室住房一套,房产证为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2005年8月22日,原告郑**和被告张*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一、新购买的房子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享受任何居住权力,女儿享有终生居住权,其它所有财产归男方所有;二、女儿郑**监护权和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在男方同意下女方可探视女儿;三、购房所欠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同日,原、被告领取了离婚证。此后,原告找被告要求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未协助,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与被告张*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照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黄冈市赤壁大道66号西湖花园小区33幢102室住房应归原告郑**所有。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对土地使用权没有约定,本案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黄**壁大道66号西湖花园小区33幢102室住房(黄冈**黄州字第032974号)归原告郑*甲所有。

二、驳回原告郑**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原告郑**承担1000元,被告张*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500元,款交至黄冈**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0383号
  •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

  • 委托代理人姚立群、黄福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张*。

  • 委托代理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怀良

  • 审判员余晓利

  • 人民陪审员赵杰

  • 书记员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