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程**与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程**、高启娥与被告李*、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高**诉称:2010年,原告程**经媒人介绍与被告李*相识,并按照传统习俗通过媒人与被告家商定了结婚彩礼为75000元等事宜,2010年古历12月6日被告方来原告家看家时,原告向被告家人支付了45000元彩礼,同月22日举行婚礼时又支付了30000元彩礼。原告程**与被告李*虽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5月25日李*悄然离开原告家拒不返回,原告与被告及家人多次交涉无果。因被告借婚姻向原告家索取巨额彩礼及金银首饰,纯属不当得利,给原告家庭经济造成了极度困难,现请求被告返还彩礼75000元,金银首饰钱20000元,经济损失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分别用于证明其身份;

2,2013年10月18日证人高**的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程**与李*的婚姻介绍人分别为高**、白**、左**,并通过媒人约定彩礼为75000元;

3,2013年10月17日吴起县**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于证明程**家庭生活困难。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们家先后两次只收取了原告家60000元的彩礼,原告骗我说他们己办了结婚证。结婚后被告不让我回娘家,还殴打我,我才离家出走的。我离开他家时根本没有拿走金银首饰。2011年10月20日,我生了个女孩,当时医院花了上万费用都是我们家支付的。现双方家人通过和媒人协商,写了协议书,己将我们婚姻及退还彩礼的事私下解决了。

被告毛**辩称:原告说我们收取75000元彩礼不是事实,我们先后二次只收取了原告家60000元的彩礼,都是我丈夫李**通过媒人收的,收彩礼时我也在场。另外的15000元哪里去了,原告他们自己清楚。2011年10月15日原告来我家通过和媒人协商己达成了协议,在我孙女李*把孩子生下后,原告己按协议抱走了孩子,我们也按照协议退给了原告彩礼10000元。程进东与我孙女李*的婚姻事己按照协议做了了结,我不同意再退还原告彩礼。

二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分别用于证明其身份;

2,2011年10月15日“协意书”一份,内容:“一、由李**退给陈**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二、生孩子期间由李**负担一切费用;三、陈**生孩子期间到场,7天以后抱走与李**一切没关系;四、李**钱抱孩子一次付清。五、主要理事人签名捺印:李**、程**、白**、左**,2011年10月15日”。用于证明程**、李*的因婚彩礼及孩子抚养己通过双方的亲属做了协商处理。

庭审中,二被告对二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但对村委会的证明及媒人高志*证明的收取的彩礼数额75000元有异议;二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无异议,对“协意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李**退给原告程**亲属的10000元是孩子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程**与被告李**媒人高**、白**、左**介绍认识,同年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时双方通过媒人商定彩礼为60000元。同年古历12月6日原告高**从家中取出现金45000元,通过媒人高**支付给了被告毛**丈夫李**(李**)彩礼30000元;同时又将剩余的15000元现金当场交给媒人高**,做为三个媒人的酬谢费。同月22日,原告程**母亲高**又通过媒人向被告毛**丈夫李**给付了彩礼30000元。原告程**与被告李*同居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1年5月25日被告李*离开原告程**家出走。同年10月15日,被告高**及家人一同前往被告毛**家与被告李*的爷爷李**及亲属协商解决了原告程**与被告李*的婚约有关事宜,并写了“协意书”,同年10月20日,被告李*在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卫生院生一女孩(取名程**),原告程**的亲属按照协议抱走了孩子,被告毛**丈夫李**按照协议退付给了原告彩礼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协议书,证人证言、开庭笔录、电话记录等证据、证明材料在卷佐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与被告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违反婚姻法要求结婚进行登记的强制性规定,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李*与原告程**发生纠纷离开原告程**家出走后,双方的亲属己达成协议,由原告程**抚养孩子,孩子抚养费由原告程**承担,与李**无关;被告李*的爷爷李**收取的彩礼60000元,由李**返还10000元,协议内容经协商参与人白**、左**证明,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当事人己实际履行。据此,对该协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该协议,原、被告之间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及彩礼的返还已经予以处理,纠纷已经解决,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再次返还彩礼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程**、高**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告程**、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庆西民初字第1625号
  •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程进东。

  • 原告高**。

  • 委托代理人张永宏,陕西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

  • 被告毛**。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延年

  • 人民陪审员王静

  • 人民陪审员马玉琼

  • 书记员道岩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