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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周*初字第00312号申请执行人陆**与被执行人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陆**支付15000元及利息,另应承担受理费87.5元、执行费125元。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8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甬慈执民字第6838号
  •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陆焕苗。

  • 被执行人:潘**,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治军

  • 审判员寿森坤

  • 审判员莫建江

  • 代书记员李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