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张某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兴化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栾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开勇
书记员李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