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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张某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758号
  •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析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

  •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兴化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张某某。

  •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栾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开勇

  • 书记员李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