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民法院(2015)岳*立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涉纠纷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即长沙**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裁定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裁定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事项虽涉不动产,但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冯某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长沙**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立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左武
代理审判员肖柱
代理审判员罗艳华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