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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梁**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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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梁**。
被告梁**。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文祥
代理审判员郑光胜
代理审判员陈姝玮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