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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梁**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梁**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97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梁**。

  • 被告梁**。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文祥

  • 代理审判员郑光胜

  • 代理审判员陈姝玮

  • 书记员马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