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马**、马**、聂**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告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
被告马**。
被告马**。
被告聂**。
案由: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马文祥
书记员马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