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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马**、马**、聂**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马**、马**、聂**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告知原告预交本案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373号
  •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

  • 被告马**。

  • 被告马**。

  • 被告聂**。

  • 案由:侵权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马文祥

  • 书记员马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