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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按照老河口市财政局、畜牧兽医局关于发放2011年度能繁母猪补贴工作要求,负责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生猪养殖户饲养能繁母猪发放补贴的申报、复核、登记、上报工作。2012年7月到9月,秦某某以弥补单位经费不足为名,索取、收受生猪养殖户李*、张某某、冯某某、王*等18人现金共计37200元据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春季,全市2011年度申报登记能繁母猪补贴工作已全面展开,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李*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其申报的128头和其妻名下43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李*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等钱领了给我搞一点。”李*表示同意。两天后,被告人秦某某到李*家,收下李*送的4800元。

2、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张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14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一点。”张某某表示同意,后让秦某某到其所开餐馆拿钱。秦某某到秋丰路张老大餐馆,张某某妻子将4000元送给秦某某。

3、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冯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15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冯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到银行查查。”冯某某查询后对秦说:“钱到账了,取了给你搞4000元喝茶钱。”当晚,二人在荣生饭店吃饭时,秦某某收下冯某某送的4000元。

4、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王*甲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162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王*甲给秦某某打电话说:“你在哪儿?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给你搞3000元。”秦某某说在家。随后王*甲到秦某某家,送给秦3000元。

5、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杨*甲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65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杨*甲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已到账了,等钱领了给我搞一点。”杨*甲表示同意。几天后,杨*甲给秦某某打电话让其到家里拿钱。秦某某赶到,收下杨*甲送的2000元。

6、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潘*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62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潘*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一点。”潘*表示同意。潘*查询后给秦某某联系,二人约定在小东门见面,秦某某收下潘*送的2000元。

7、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林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12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林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到银行查查。”林某某明白秦某某是向其要钱的意思,便在查询后和秦某某联系在变压器厂附近小餐馆见面,林某某交给秦某某3500元(此款含有之前秦某某为林某某垫付的1500元能繁母猪保险款)。

8、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郑*乙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6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郑*乙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点。”郑*乙表示同意。后经联系,郑*乙到秦某某家,送给秦2000元。

9、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黄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112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黄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解决点费用。”黄某某表示同意。几天后,黄某某骑车到秦某某家兽药店,送给秦某某2000元。

10、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申报登记2011年度能繁母猪时,姚某某已将其养殖的生猪全部转让给他人,仍按其申报的50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姚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一半。”姚某某未答应。后经秦某某数次催要,姚某某到秦某某家兽药店,送给秦某某2000元。

11、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申报登记2011年度能繁母猪时,周*甲已将其养殖的生猪全部转让给他人,但仍按其申报的3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周*甲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周*甲说:“等我取了,你过来拿。”后经联系,秦某某到团校门口,收下周*甲送的1900元。

12、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郭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53头登记上报。2012年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郭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解决点费用。”郭某某表示同意。后经联系,秦某某骑车到郭某某养猪场收下郭某某送的1500元。

13、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王某某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66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一点。”王某某说:“我在家等你。”秦某某骑车到王某某家里,收下王某某送的1500元。

14、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杨*乙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35头登记上报。2012年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杨*乙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解决点费用。”杨*乙表示同意。秦某某骑车到杨*乙家,收下杨*乙送的1000元。

15、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周*乙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27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周*乙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解决点办公费。”周*乙表示同意。几天后,周*乙和秦某某联系,秦某某骑车到周*乙家,收下周*乙送的1000元。

16、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刘*甲以其妻子郭某某名义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其申报的35头登记上报。2012年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刘*甲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解决点办公费。”刘*甲表示同意。几天后,刘*甲和秦某某联系,秦某某骑车到刘*甲家,收下刘*甲送的1000元。

17、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刘*乙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28头登记上报。2012年8、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刘*乙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你给我搞1000元。”刘*乙表示同意。几天后,刘*乙和秦某某联系在五中菜场对面理想茶社路边见面,秦某某收下刘*乙送的1000元。

18、2011年春季,被告人秦某某明知郑*虚报能繁母猪头数,仍按申报的36头登记上报。2012年9月份的一天,秦某某给郑*打电话说:“能繁母猪补贴款到了。”几天后,郑*给秦某某打电话接秦吃饭,秦某某没空。郑*说我给你500元你自己安排。后秦某某到郑*养猪场收下500元。

秦某某在到案前,已将大部分赃款退还给养殖户,后到检察机关投案,现赃款已被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简历、招工登记表、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合同复印件、单位代码、财政厅文件、通知、财务汇总表等;证人李*、张某某、冯某某、王*、杨*、潘*、林某某、郑*、黄某某、姚某某、周*、郭某某、王某某、杨*、周*、刘*、刘*乙、郑*等人证言;视听资料光盘;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7200元,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索贿行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到案前,已将大部分赃款退还给养殖户,尔后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并退缴全部赃款,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

二、所追缴的赃款37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78号
  •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受贿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秦某某,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 辩护人黄*,湖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观宏

  • 人民陪审员卢圣全

  • 人民陪审员陈德强

  • 书记员刘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