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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原告张*付诉被告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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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
被告薛*。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兴兵
书记员曾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