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沙湾县**责任公司与被告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县**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县**责任公司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沙湾县**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怀东,职务:董事长。
被告:阿**,男,成年人,维吾尔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阿不都热合曼
人民陪审员许玮
人民陪审员王建斌
书记员木妮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