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姜**依据延边朝**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延中民四终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83548元、案件受理费9635元、保全费3520元、鉴定费10000元、其他费用80元、执行费8468元、评估费30000元,共计645251元)。2015年12月16日,双方自行和解,本案被执行人许**先后共计履行670000元,对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姜**自愿放弃,同意结案。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姜**,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北山街。
被执行人许**,女,1958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依兰镇。
审判人员
执行员卢宗明
书记员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