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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傅**与义乌市规划局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傅**诉被告义乌市规划局、第三人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中,原告金**、傅**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妥当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义行初字179号
  •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金冬香。

  • 原告傅**。

  • 被告义乌市规划局。

  • 法定代表人骆*。

  • 委托代理人楼纯彬。

  • 第三人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

  • 负责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海玉

  • 代理审判员王丹萍

  • 人民陪审员杜志贵

  • 代书记员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