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傅**诉被告义乌市规划局、第三人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中,原告金**、傅**以与被告协商解决妥当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金冬香。
原告傅**。
被告义乌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骆*。
委托代理人楼纯彬。
第三人义乌市江东街道下傅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海玉
代理审判员王丹萍
人民陪审员杜志贵
代书记员叶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