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浩诉被告广汉市**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余*,男,26岁。
被告广**督管理局,住址:广汉市米市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兰剑平
审判员杨云开
人民陪审员陈雪莉
书记员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