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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广汉市**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浩诉被告广汉市**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纠纷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广汉行初字第57号
  •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余*,男,26岁。

  • 被告广**督管理局,住址:广汉市米市街67号

  • 法定代表人张*,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兰剑平

  • 审判员杨云开

  • 人民陪审员陈雪莉

  • 书记员黄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