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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宝珠不服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磐行初字第60号
  •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朝阳山镇红石村红石屯。

  • 被告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磐石市阜康大路925号。

  • 法定代表人姚**,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少华

  • 审判员李宏利

  • 审判员陈俊蛟

  •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