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宝珠不服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朝阳山镇红石村红石屯。
被告磐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磐石市阜康大路925号。
法定代表人姚**,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少华
审判员李宏利
审判员陈俊蛟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