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郑**与被告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农民。
原告郑**,农民。
被告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老县府)。
法定代表人章*,局长。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子教
审判员郑顺良
助理审判员龚少微
代书记员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