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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郑**与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郑**与被告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金浦行初字第32号
  •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农民。

  • 原告郑**,农民。

  • 被告浦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老县府)。

  • 法定代表人章*,局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子教

  • 审判员郑顺良

  • 助理审判员龚少微

  • 代书记员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