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谭**因诉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谭**所诉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炸毁其所有的安井沟煤厂井筒和5间砖混结构房屋及处分其所有的253吨原煤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谭**作为煤厂的实际经营者,当时应当知道其煤厂关闭炸毁这一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谭**至迟应于2006年提起诉讼,其于2015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二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修成。
委托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义春,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开县汉丰街道安康片区永兴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274-X。
法定代表人陈*,该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开县文峰**政服务中心3楼,组织机构代码:73656787-8。
法定代表人陈**,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均,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永铭
代理审判员乐敏
代理审判员谭秋勤
书记员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