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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谭**因诉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0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谭**所诉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炸毁其所有的安井沟煤厂井筒和5间砖混结构房屋及处分其所有的253吨原煤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谭**作为煤厂的实际经营者,当时应当知道其煤厂关闭炸毁这一事实。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谭**至迟应于2006年提起诉讼,其于2015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二审行政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渝高法行申字第00493号
  •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修成。

  • 委托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唐义春,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开县汉丰街道安康片区永兴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274-X。

  • 法定代表人陈*,该委主任。

  • 委托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开县文峰**政服务中心3楼,组织机构代码:73656787-8。

  • 法定代表人陈**,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郭均,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永铭

  • 代理审判员乐敏

  • 代理审判员谭秋勤

  • 书记员李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