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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祁**生委与被执行人何海洋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海洋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祁计生征字第13004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何海洋于2009年4月1日非婚生育二个子女。2013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2013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决定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678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何海洋作出的(2013)祁计生征字第13004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3)祁计生征字第13004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何海洋缴纳社会抚养费2678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祁行执字第192号
  •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复议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龙山路2号。

  • 法定代表人周**,该委主任。

  • 被执行人何海洋,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京平

  • 审判员于跃进

  • 审判员周高峰

  • 书记员陈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