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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沅行初字第24号
  •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许可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女,193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居民。

  • 委托代理人袁家骥,男,193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退休职工。系原告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袁南海,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退休职工。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 被告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鸳鸯山。组织机构代码00665015-1。

  • 法定代表人王**,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赵娟,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沅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股股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周开文,系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钟群峰

  • 代理审判员周武

  • 人民陪审员张征

  • 书记员周晴